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52号
芜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局皖价服[2002]15号文有关问题的报告》(芜价证[2002]19号)收悉。现将《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价服[2002]15号)文中“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一项所含内容补充如下:
“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仅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涉及经济案件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不包括各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文件)和《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 例》的规定执行。任何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属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