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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皖价服:(20D2)15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52号
 芜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局皖价服[2002]15号文有关问题的报告》(芜价证[2002]19号)收悉。现将《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价服[2002]15号)文中“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一项所含内容补充如下:
  “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仅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涉及经济案件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不包括各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文件)和《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  例》的规定执行。任何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属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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