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124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安徽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1]252号)悉。鉴于现行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为保障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
(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六)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七)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术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四、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五、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两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安徽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附件 安徽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一、采样
1、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 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 10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 12
地下水 点·个·项 10
深水水库等 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 13
复杂水体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 22
废水 点·个·项 13
排污明渠 水深≤1米 点·次 46
流量测试 1米≤水深≤5米 110
河流断面测流量 断面·次 1000
水深 点·次 16
底质 个·项 35
水生生物 单项 40
降水 单项 35
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土壤 表层(深度≤0.5米) 个·项 30
中层(0.5米
下层(深度>1米) 个·项 80
放射.剧毒.致癌物 个·项 300
固体废物 个·项 45
3、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SO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 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 55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次·点 65
CO 次·点 25
降尘 次·点 100
硫酸盐化速率 次·点 70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次·点·项 45
氟化物 滤膜法 次·点 40
石灰滤纸法 次·点 95
硫酸雾 次·点 60
氯化氢 次·点 50
汞 次·点 50
CS2.H2S等溶液吸收采样项目 次·点·项 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 次·点·项 6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 次·点·项 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 次·点·项 50
苯并(α)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染物的采样项目 次·点·项 140
风向.风速.气压 次·点·项 15
24小时连续采样 日·点·项 250
4、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锅炉 烟(粉)尘 锅炉≤4吨 孔·次 350
烟道 4吨
废气 锅炉>10吨 孔·次 550
烟气中有害成分 锅炉≤4吨 单样·项 100
锅炉>4吨 单样·项 140
煤质分析采样 次 35
生产工艺尾气和 等速采样项目 孔·次 350
工业炉窑废气 不等速采样项目 单样·项 100
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 辆·次 50
二、样品测试
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
(1)理化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感观指标 单样·项 5
色度(稀释倍数法) 单样·项 12
温度计 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 单样·项 12
PH计.浊度计 单样·项 10
透明度 单样·项 10
电导仪 单样·项 10
溶解氧 单样 30
化学需氧量(回流法) 单样·项 55
酸碱滴定法 单样·项 30
络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 单样·项 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 单样·项 60
可见分光光度法 单样·项 60
重量法 单样·项 52
微库仑法 单样·项 70
总有机碳(TOC) 单样·项 80
石油类(非分散红外法) 单样·项 80
离子色谱法 单样·项 80
紫外.红外.荧光分光光度法 单样·项 80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 单样·项 80
5日培养法 单样 90
原子吸收法 火焰法 单样·项 70
石墨炉法 单样·项 100
气相色谱法 有标准方法 单样·项 100
需建新方法 300
液相色谱法 单样·项 250
色-质联机 单样·项 350
土壤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质地分析.全盐量 单样·项 40
土壤全氮.胺态氮.全磷.全硫.硝态氮 单样·项 65
(2)生物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细菌总数 单样 60
大肠菌群(或粪大肠菌群) 单样 60
浮游动物 定性 单样 45
定量 单样 80
浮游植物 定性 单样 45
定量 单样 80
底栖动物 定性 单样 55
定量 单样 80
着生生物 定性 单样 40
定量 单样 100
水生维管束植物 定性 单样 40
定量 单样 60
叶绿素α 单样 80
鱼类毒性试验 单样 500
藻类毒性试验 单样 450
紫露草致突变性试验 单样 300
(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可加收50%的开机费。
2、环境空气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NOX.NO2 单样·项 40
TSP.PM10.SO2 单样·项 55
CO 单样 30
降尘 单样 30
硫酸盐化速率 单样 60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单样·项 55
氟化物 滤膜法 单样 55
石灰滤纸法 55
硫酸雾 单样 60
CL2.HCN.CS2.H2S.NH3等比色法分析项目 单样·项 55
三点比较法测恶臭 数据 400
桑叶中氟化物 单样 60
气体专用分析仪(不另收采样费) 次·项 70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一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污染源废气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烟尘 单样 65
单独委托测林格曼黑度 次 60
SO2.NOX 次·项 60
烟气成份CO.CO2.O2等 次·项 35
粉尘 单样 65
尘氟 单样 55
气氟 单样 55
硫酸雾 单样 70
铬酸雾 单样 65
光气 单样 80
沥清烟 单样 60
石棉尘 单样 200
燃煤煤原分析 工业分析 单样·项 80
热值 100
元素分析 70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一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噪声、振动监测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环境噪声 6:00-21:00 点·次 60
21:00-次日6:00 90
厂界噪声 昼间 点·次 60
夜间 90
噪声源 不带频谱分析 点·次 90
带频谱分析 150
环境振动 点·次 110
5、辐射监测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γ外照射剂量率 点 50
热释光累积剂量 点 50
α.β表面污染 平方米 50
中子剂量 点 50
事故剂量测定(包括模拟) 人·次 400
查找密封 ≤10mCi 人·天 300
放射源 ≤100mCi 400
>100mCi 600
防护监测 台·次 350
电磁波 数据 50
γ能谱测量 定性 核素·测量 45
定量 小时 60
水体.生物.固体样总α测量 单样 100
水体.生物.固体样总β测量 单样 100
放化核素分析 核素 300
氚含量分析 单样 300
碳-14分析 单样 350
水中氡分析 单样 100
惰性气体 单样 350
气溶胶总α或总β测量 数据 90
氡.钍射气 数据 90
氡.钍子体及其α潜能 数据 90
三、其他
1、需动用监测专用车、船的,另行收费。以天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市内用车(船) 天·车(船) 200
市外用车(船) 天·车(船) 300
2、需监测专业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高级工程师 人·天 100
工程师 人·天 80
助理工程师 人·天 50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另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
4、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
(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5、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或赔偿费。
注:有关计算单位的含义
'点' 监测点
'项' 监测项目
'个' 样品个数
'单样' 单个样品
'次' 监测次数
'孔' 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 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样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