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2002)1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提高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质量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方式实施检验监管。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检验监管模式(产品范围见附件一)。
二、以上产品检验监管流程、有关单证等,参考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有关文件(有关检验监管及型式试验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三、检验检疫机构按现行标准对出口的上述商品计收检验费。型式试验费由实施检验监管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实验室,即型式试验不再向企业收取费用。自行车型式试验费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他产品型式试验费按照小家电型式试验标准核定。
四、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