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1]342号
津价检(2001)342号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2001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0年。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1、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2、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行为;
3、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4、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5、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支教费”等费用的行为;
7、学校除代收学生统一订购课本费用外,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代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8、有无政府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此次专项检查自2001年9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市属重点中学和实验小学及市内六区区属市重点学校各一所(详见附件),并抽查部分区属市重点中学、部分区县中小学及中专、职校和技校。
(三)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中小学及中专、职校和技校。
(四)对区属市重点中学的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应将案卷报市物价局,统一研究处理意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四)《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
(五)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1年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津教[2001]24号);
(六)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检[2001]290号);
(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389号);
(八)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年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下大决心、下大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中小学乱收费行为。
(二)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办案,坚持依法行政。
(三)对查出的违法收入,首先要督促学校如数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上交同级财政。
(四)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借故刁难检查人员,更不得借故刁难学生及其家长。
(五)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除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应按规定提请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部分中小学乱收费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七)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
附件:
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
一、教育主管部门
天津市教委、和平区教委、河西区教委、南开区教委、河东区教委、河北区教委、红桥区教委。
二、市教委直属重点学校
天津市耀华中学、天津市南开中学、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市实验中学、天津市新华中学、天津市外语学院附属中学、天津中学、天津市实验小学。
三、市教委重点学校
天津市第三中学、天津市第二中学、天津市第七中学。
四、市内六区区属市重点学校
和平区二十中学、河西区海河中学、南开区四十三中学、河东区四十五中学、河北区十四中学、红桥区民族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