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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出租车咪表泊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347号
  天津市存车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咪表区域出租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铁路客运站出租车停车秩序,有关部门在天津站地区安装了感应式智能卡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使用出租车专用咪表泊车卡,将出租车纳入咪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天津站出租车咪表泊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车160元,除规定的收费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华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上述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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