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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06] 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辽政法发(2006)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是:市及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收费、罚款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委发(2005)9号)、《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发布)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二)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制定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要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度,并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检查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中小企业局)根据各单位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和反馈清理进展情况。对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经委沟通。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设立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向各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四、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国家、省和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本单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任务,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将此次清理工作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其他措施相结合,全面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巩固我市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在废止和修改原有政策的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开拓思路,研究出台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爽,电话:83686081)和市经委(联系人:邹洪波,电话:83635164)。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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