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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改变土建工程合同保留款支付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际[200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最近,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对其贷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下的保留款支付程序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借款人的要求,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新程序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新程序进行保留款的提款报帐工作。
附件:保留款的支付
  应借款人的要求,世行最近改变了对于土建工程合同保留款合格支出的支付程序,其目的在于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合格条件根据新的程序,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保留款就属于合格支出:土建工程合同在关帐日之前履行完毕并通过初步验收,同时合同中允许用见票即付银行保函或其他合适的履约保证金替代保留款。
  新程序为获得对保留款支出的支付,借款人应向世行提交提款申请书,同时(a)如果该合同下的开支需要提供全部证明文件,则除了提交其他标准的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提交工程初步验收的证明文件及一份银行保函的副本;或(b)如果该合同下的开支适用费报表(SOE)、项目管理报告(PMR)或财务管理报告(FMR)程序,借款人应保存这些证明文件,以备在审计师和世行提出要求时提交其审阅。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时,借款人应保留一份项目经理提供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证明,承包商已纠正了所有向其通报的工程缺陷;根据标准的政策,借款人应把任何超过合格支出的已提款金额退还世行。
  及时行动为了进行有效的项目和采购规划,借款人有必要:(a)在获得(承包商提供的)一份见票即付银行保函或其他合适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及时采取行动(向承包商)支付保留款;(b)监督承包商对所有工程短缺的纠正情况;和(c)在项目经理提交了所有缺陷均已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得到纠正的证明后,立即制作出该证明的副本。
  本程序立即生效。世行将接受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提款申请。这项变动不追溯适用于已超过提款申请接受期限的已关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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