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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输韩中药材二氧化硫检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 2005-08-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5]6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近日获悉,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KFDA)2005年8月1日发布2005—44号公告,公布了韩国政府对中药材中二氧化硫的最新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并于发布当日正式生效。为确保我输韩中药材贸易顺利进行,现将韩方公告(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求企业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自控,确保出口中药材符合韩方要求。

  二、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和韩方要求,加强对输韩中药材二氧化硫的检测,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在对输韩中药材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局。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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