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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8 生效日期: 2002-02-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556号

  天津天联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燃气基础设施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时收取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
  具体经营的四至范围是:
  第一部分:从外环线与洞庭路的延长线交口处沿洞庭路至三水道,沿三水道、双林路珠江道再至大沽南路,沿柳林路、双林引水河至海河边,海河至外环线,从海河与外环线交口沿外环线至洞庭路的延长线与外环线交口处。
  第二部分:洞庭路的延长线至梨双公路,沿梨双公路至双港,双港沿津沽公路至外环线。
  二、你公司在收取上述费用时,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103号)和《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在收取上述费用时,应做好与市配套办和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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