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89号
市市政工程局、市海河下游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通过我市收费路桥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下同)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经营单位,应在现行各种集装箱车型分类的基础上,将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降低一个车型分类档次,即实行五级分类收费标准的路桥,从五类车型降为四类车型,实行四级分类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从四类车型降为三类车型,并按照降低后的车型分类档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对通过彩虹大桥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由原每吨1元降为0.80元。
三、对其他各种车辆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