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236号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市图书馆实行IC卡管理收费的函》(津文计(2001)5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图书馆收取图书借阅IC卡工本费的函》(津财综(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图书馆在向读者发放图书借阅IC卡时,收取工本费每卡15元。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图书馆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