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2]317号
附件:关于政策性与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处理要求
一、统计归属关系
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期限分别用流动资产中的“个人住房贷款”(1401,111198F10)和长期资产中的“个人住房贷款”(1410,111216I10)两项指标统计;
发放的单位购建房贷款、合作建房贷款,用“单位住房贷款”(0637,111216200)指标统计;
发放的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用“住房开发贷款”(0632,111213000)指标统计;
发放的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0493,111193200)指标统计;
发放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用“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0492,111193100)指标统计;
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基本建设贷款”(0630,111211000)指标统计;
发放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用“技术改造贷款”(0631,111212000)指标统计;
发放的其他贷款,用“其他地产开发贷款”(0634,111215000)指标统计。
住房“大委托”贷款所使用的资金来源统一用“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放”(0816,113143500)指标统计。
二、统计分类。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应与统计部门充分协调合作,按“全科目”指标体系的分类方式(尤其是按贷款的到期期限、质量、行业、登记注册类型、信用形式等方式)划分该类贷款的统计数据。月报、月报附报、季报指标均应按并表后数据报送。
三、数据的报送。各商业银行在上报2003年结转数的季月报数据后,要按“全科目”统计口径将并入部分数据通过书面材料报送贷币政策司和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