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土资[2003]1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为我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改进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废除一切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供地政策。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土地,在供地方式、供地价格、使用条件及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对已经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对民营企业用地的一切不公正的限制条件。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后,符合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采取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5年不变。民间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资产评估和咨询等中介服务,土地产权变更登记除工本费外,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有关费用。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支付租金或者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社会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划拨供地。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交款期限分期付款。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
四、支持市、县开展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各市、县切实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市、县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统一收购、征用土地;大力推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增加财政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用费用,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和吊销。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民营企业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要加强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杜绝搭车收费。对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行政执法中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改进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继续减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由当事人直接向省厅申请。全面实行窗口办文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国土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和结果。健全国土资源中介组织,规范各类中介组织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加强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的重要工作来抓,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