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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3 生效日期: 2006-09-1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2006年到期的124种一级标准物质、104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碳素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120种一级标准物质和“氮中乙烯、乙烷、丙烯、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等104种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撤销“污染农田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4种一级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2)。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312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2229种。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制造、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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