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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 2005-06-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5]129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江府文(2005)4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市免征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规定适用于主城区九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余区县(自治县、市)适用征收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规定,因此,黔江区属应征收范围。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出租汽车应具备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且装置有顶灯和经有关部门检验,合乎标准的计价器等条件。因此,黔江区的83辆定线客运车辆不属于出租汽车管理的范畴,属于县境内班车客运,不得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属市级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属市级预算内政府性基金,除市政府有权决定减免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减免。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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