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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6]2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今年“十一”国庆节假期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2021号)和浙江省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6)6号)精神,现就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国庆节假期的重要保证。各级价格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切实安排好国庆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认真履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过好节假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省政府第218号令),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做好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粮油、副食品价格,以及交通运输、旅游景点、医疗服务等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工作。发现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告。
  三、强化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对铁路、公路、水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和停车场收费,以及商业零售、旅游景区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今年国庆节假期间恰逢中秋佳节,各地还要加强对月饼市场价格秩序的引导和监管。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四、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受理价格举报。各地要认真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安排领导带班,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值班纪律,确保重要情况及时上传下达。要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价格举报,热情为民服务。对群众举报问题,政策界限清楚的,要及时处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化解价格矛盾。
  请各市价格部门于10月5日前将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查处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材料报省物价局(传真:0571一87053615,电子信箱:jgxx@zjpi.gov.cn)。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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