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 2006-07-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省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已有48个城市和29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设市城市热化率达到34.9%,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供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供热管理手段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等,致使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在供热体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各项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持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省统一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的原则,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引导行业协调发展;坚持环保节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考虑困难家庭采暖的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供热出厂价格的确定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热力输送价格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二)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主要内容是: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行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各级财政、各单位原来用于职工采暖费的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到个人手中后,实现补贴货币化。各市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要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供热市场化改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供热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要建立和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定价和安全运行机制,整顿和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市场化进程。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问题。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五)积极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调节、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化落后的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推广力度,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必须使用双管系统,实现分户控制循环,并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温控阀;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对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分户控制的供热系统改造,并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四、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工作
  (一)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优化配置供热资源,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联片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原有的分散燃煤锅炉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积极整合分散的供热热源,实现供热的集约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鼓励科学合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供热结构。根据热源的供热能力,合理确定供热规模,稳步发展用户。要认真组织实施供热规划,并执行环评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工业企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安装专用位置。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管,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供热经营运行监管。凡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各地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示范文本格式签定《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对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销许可,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维护各自利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供热质量、收费标准、收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要引导供热企业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供热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实现安全、稳定、优质供热。要通过开通“温暖热线”、建立“网上服务”窗口等形式,及时受理用户提出的问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供热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情况的,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确保充足稳定的煤炭等供热燃料供应,保障持续稳定供热。供热企业要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维护,发现供用热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抢险抢修,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供热管理工作,扎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供热改革发展中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地要建立供热体制改革协调机制,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要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列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尽快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确保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