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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 1996-08-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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