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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 2006-07-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检[2006]30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落实“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要求,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程,促进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深化和扩大影响,现制订下发《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7月24日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完善价格诚信典型示范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价格诚信评审和命名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闽价[2005]检168号)和《福建省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意见》(闽价[2005]检4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价格示范”等有关价格管理相对人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活动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价格信用等级是对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接受价格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并依评定结果将价格管理相对人诚信示范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依次递减示范等级,区别不同业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价格诚信示范评审活动由福建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分类、分级要求组织开展。AAA级价格信用等级示范评审工作统一由省物价局组织开展,AA、A级价格信用等级示范分别由设区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评审组织机构负责评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活动。评审工作以日常价格管理工作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价格诚信示范活动坚持政府推动、部门组织、经营者自愿、社会参与、各界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包括:
  (一)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规章、价格政策,正确行使价格权利、切实履行价格义务,自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或服务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有相应的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或物价员队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断增强物价员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有切合经营者(或服务单位)价格管理实际的价格(收费)调整、执行、监督程序。合理制定价格(收费),做到质价相符,建立价格(收费)台帐,准确记录价格信息。
  (四)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促销行为规范,自觉履行价格承诺。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生存竞争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积极化解价格纠纷、价格矛盾,自觉接受价格社会监督,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与其他经营者(或服务单位)相比,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八)两年内未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可以参与A级示范评定。一般情况下,参与高一级信用等级示范评定活动,须通过下一级等级评审。
  (九)一般情况下,通过本级价格诚信示范评定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评审。属于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服务进万家试点单位可直接申报同级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活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经营者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服务范围、效益分析等)。
  (三)有关经营者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文件材料,物价员机构及物价员基本资料。
  (四)经营者内部价格与收费调定流程说明材料。
  (五)价格承诺报告书。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征求行业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信息,征求社会反馈信息。
  (三)审核。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申报情况。
  (四)评审。由受理机关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五)命名。由评审单位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价格信用等级评审采用百分制,按照《价格诚信示范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执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经省物价局评审工作机构研究,可适时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适用于下一评定期。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价格诚信示范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降级或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十三条 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应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复核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对全省价格诚信示范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省级审批命名外,不得开展冠名以“福建省”、“全省”为字头的命名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乱命名,价格诚信示范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反本办法乱命名、乱收费而获得示范荣誉的单位,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取消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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