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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1009号

  为规范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二、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标准、工程产品图幅标准面积和价格调整系数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标准、工程产品图幅标准面积和价格调整系数
    一、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价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明
      I Ⅱ Ⅲ 
    房产测绘1:10001:500分户图 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平方米 245516.16272773.371.36 306441.15339706.142.04
384605.44425793.692.72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面图绘制,检查修改,资料
整理(1:1000、1:500房产测绘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费用)。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
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I类:住宅用房:Ⅱ类:商业楼用房;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 件(4点)件 2594.322594.32 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测高,测细部点
座标,内业计算,绘制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测绘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二、工程产品图幅标准面积
    地形图比例尺 分幅方法 实地面积(平方公里) 图上面积(平方分米)
    1:2000 50×40厘米矩形分幅 0.8 20
    1:1000 50×40厘米矩形分幅 0.2 20
    1:500 50×40厘米矩形分幅 0.05 20
    三、价格调整系数
    系数名称 系数 适用范围
    小面积系数 标准幅价格×1.3 测区面积不足1幅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按本公式计算价格。
    面积系数 [(实际面积-标准面积)/标准面积]×0.8 实际图幅面积比标准图幅面积增加(减少)部分,按本系数相应增加(减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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