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5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5年度第二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1599公顷(其中耕地6.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内林村其他农用地10.05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10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790公顷,西亭村水田1.2547公顷、旱地5.3013公顷、园地7.0601公顷、其他农用地9.48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8.667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536公顷、未利用地0.008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0788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30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46.385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集美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集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3.1599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