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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科技[2005]13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局13号令和《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的要求,严格规范辖区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对于经省安监局批准在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再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限制或设置任何形式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市场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 
  三、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规范本单位的安全评价行为,全面提高安全评价质量,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凡未取得甲级资质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一律不得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其所出的评价报告,我局不予以认可。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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