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科技[2005]15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培训机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经研究,现就我省安全培训机构发展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计划
拟在杭州、宁波、温州市各设立三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2家;其它市各设立1家;县(市、区)设立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各1家。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计划另定。
二、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依据国家总局有关规定,省局负责三、四级资质的培训机构考核发证工作。省局初定从10月15日开始至11月底,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将组织对已列入上报计划并已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并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05〕4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26号)对评估合格的予以换证。对新建的培训机构,我局将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考核。
请各市安监局对拟新增加的培训机构严格把关,成熟一家、申报一家。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