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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7 生效日期: 2005-10-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5]280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函》(皖粮办〔2005〕45号)收悉。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已试行1年多,根据1年多运营成本和实际执行情况,现将正式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粮食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不超过合同成交金额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粮食交易批发市场与成交双方协商确定。 
  二、委托手续代理费:按委托方交易额的3‰收取。 
  三、保证金:交易双方按合同金额的10%向市场缴纳。合同按期如约履行后,市场应及时将保证金本息归还交纳者。 
  四、粮食批发市场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经营者自愿的原则,交易市场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票,自觉接受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文后粮食交易市场应到我局更换《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自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起执行。执行期3年,原皖价服〔2002〕250号、皖价服〔2003〕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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