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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工作管理,妥善保管、利用好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做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省局机关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声像资料、图表等。其范围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
第三条 声像资料档案管理按《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分工
第四条 档案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局文书档案整理归档;相关处室负责自身工作范围内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办公室做好指导工作。办公室和相关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归档存放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分类、立卷、归档。
第六条 档案要有完整的归档文件目录,做到检索工具多样化、层次化。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档案存放要做好防水、防盗、防火、防鼠、防光、防电、防潮工作,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安全保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档案秘级分类管理,绝密档案专柜保管。
第八条 借阅、摘抄、复印、外借带有秘级的档案,要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发生失密要追究当事者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借 阅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要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允许借出。
第十条 如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档案时,须经办公室主管主任(相关处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如需要延长,须按同样程序审批并办理续期手续。归还案卷时应按原样交回,档案管理人员验收无误后办理借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借阅党组会议记录,由借阅部门或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借阅局务会记录、局长办公会记录,由借阅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借阅时要严格控制借阅内容范围。
第十二条 局机关档案供局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外来人员确有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需借阅、复印与其相关的档案,首先要征得原许可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经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借阅档案人员要爱护档案,保持案卷清洁,不准在档案上随意勾抹、描摹、涂改、剪裁或拆卷抽取有关材料。销 毁
第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和各相关处室所存档案要依据国家和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档案保管期限(短期15年、长期50年、永久保存)的规定,定期对库存档案材料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存毁意见。档案销毁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小组由主管局领导牵头,办公室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需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已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材料,要登记造册并永久保存。销毁档案材料,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向主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以局办文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