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
第一条 为了使北京市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北京市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DB11/Z”构成。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DB11/Z xxx至xxxx
DB11/Z 代号
xxx 顺序号
xxxx 发布年号
第七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年度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用“指导性技术文件”注明。
第八条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 l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 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 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的规定执行,将封面和首页上的“北京市标准地方标准”改为“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或撤销。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应当在该地方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