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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的指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0-12-30 生效日期: 1950-12-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放字第457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前据华东区行东放字第23867/874号来文内称:“查城市与乡村之手工业生产贷款利率,以各地情况互异,迄未统一规定。既往已组织合作社者,按合作社贷款利率办理;未经组织合作社而以生产小组为贷款对象者,有以比照私营工业放款利率贷放。目前合作社利率已获政府优待,减低甚多,以致两者利率差距益远;而此项以生产小组为对象之手工业贷款,虽未具合作组织,实趋向合作社方向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之私营工业当有所区别。至于乡村之独立手工业,其生产方式固较高于农副业,但大臻相似。如今农副业贷款利率,最高月息一分八厘。设乡村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仍比照私营工业贷款利率计算,自不适当。兹拟以:一、乡村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利率,以按照农副业最高贷款利率提高一成计算。二、城市及各大城市郊之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为适当照顾起见,拟比照私营工业贷款利率的减一成二成计算。是否有当,呈祈鉴核,指示祗遵,”等情。总行以此问题关系全国各地,当乘全国放款会议召开之便,提交会议各地区小组讨论。经综合研究各区意见,兹决定:乡村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利率以按照农副业最高贷款利率提高一成计算,城市(各大城市市郊在内)之手工业生产小组之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比照私营工业贷款利率酌予照顾减低,以不超过一成为宜。仰即遵照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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